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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刊论文|汤玉权 姜修海:主体互动与关系联结:农村环境治理多元共治的运行逻辑与现实挑战——以鲁南Y村为个案           ★★★ 【字体:  
集刊论文|汤玉权 姜修海:主体互动与关系联结:农村环境治理多元共治的运行逻辑与现实挑战——以鲁南Y村为个案
作者:佚名    教育互动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2/1    

  原标题:集刊论文|汤玉权 姜修海:主体互动与关系联结:农村环境治理多元共治的运行逻辑与现实挑战——以鲁南Y村为个案

  由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所决定,环境治理将是广大农村当前及今后的重点事项之一。治理主体在农村环境治理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研究农村环境治理的主体构成及其运转逻辑,无论是对构建农村环境治理的本土化理论,还是对指导农村环境治理实践都有重要意义。本文以鲁南费县Y村为个案,通过总结Y村环境治理的实践历程、效果与经验,并对其进行经验解读的基础上,发现Y村环境治理多元主体的运行逻辑实际上是一种“主体互动与关系联结”的结构化理论特征,这是Y村环境治理取得实效的关键。按照这一运行特征进一步分析也表明,Y村环境治理的“主体互动与关系联结”方面还存在一些现实挑战,包括互动主体的范围还不够系统全面、关系联结的基础还不够坚实可靠、主体互动的内容覆盖不够全面、互动主体的监督及纠纷解决机制不够健全规范等,正视并着力解决这些困境,是未来农村环境治理取得决定性成果的关键。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并提出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二十字总要求。就二十字总要求的地位而言,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为“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是关键”。而为达到生态宜居的目标,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显示了中央要彻底改变当前农村环境的决心。由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及此方案所决定,环境治理将是广大农村当前及今后的重点事项之一。

  从根本上讲,环境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必然的、有机的组成部分,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有完备的治理体系建设和完整的制度运行系统,包含治理主体、治理机制(方法和技术)和治理效果等要素,也就是“谁来治理”“如何治理”“治理得怎样”三个问题。不同的治理主体(“谁来治理”)或治理主体的运行,对治理机制的选择(“如何治理”)、使用和治理效果(“治理得怎样”)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治理主体在治理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就此而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实际上已提出了多元治理主体的问题。这一理念和认识也突破了过往环境治理单纯依靠政府尤其是环保部门的传统单维思路。治理主体多元,其实质是一种“主体聚集”,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传统的环境治理主体即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等体制内多个子系统的“主体聚集”;二是体制内外部间的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主体聚集”,共建共治共享。

  然而,从空间上看,我国迄今为止仍然在总体上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城乡差别,包括在环境治理主体上亦是如此。即相对来讲,城市环境治理主体的“聚集效应”更强,不仅体制内的子系统更加健全完善,而且体制外的主体更加丰富、成熟,如企业多、社会组织多样、市民素质较高等,有利于发挥“主体聚集”的效应。而农村则不然,不仅体制内的子系统不够健全完善(如乡级层面无人大常设机关和政协机关,而村级层面则属于自治系统),而且体制外系统特别是村级层面也普遍缺乏企业和社会组织主体。因而,农村的环境治理主体构成与城市治理主体构成也呈现出二元性特点。基于这一基本判断,本文要研究的问题是:农村环境治理的主体构成具体怎样?各主体又是如何运转、协调和处理彼此关系以求共同发挥切实作用的?换言之,探究农村环境治理中有何主体、各主体如何发挥积极性,联结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形成农村环境治理的社会逻辑,建立农村环境治理的社会机制,产生农村环境治理的有效性,是本文要探究的核心问题。

  研究农村环境治理,首先必须要厘清和认识其治理主体。在这方面,诸多学者的研究注意到了这一点。其中,李昌凤认为农民理应是农村环境治理中不可缺少的主体和力量,国家应以制度保障农民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为农村环境治理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张芷婧认为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环境治理应根据农民天然“在场”的特点以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刘勇认为,农村环境治理的主体是由政府、农业生产者、公众等所构成。王春娟、郑慧超提出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多元主体由政府、农户和社会构成。戚晓明的研究表明,农村环境治理的主体经过了一个变迁的过程,新中国成立以来从一元转为多元,经历了传统单一政府主导的行政化管控时期、农村社区建设推动下社区加入治理行列时期以及治理背景下多元主体共治时期,当前农村环境治理的多元主体主要是社区、社会组织、群团组织、居民等治理主体。

  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学界已取得了基本共识,即农村环境治理的主体已不再是政府一元化主导,多元主体合作共治已是不可逆转的现状与趋势,这一共识性判断对于认识农村环境治理主体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已有研究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农村环境治理主体的认识与判断基本限于理论说明,而缺乏实际考察与证实。同时,在实际操作层面对农村环境治理的指导较少,即使注意到当前农村微观社会发生的显著变化,但对农村环境治理的整体构成解读不够,缺少“解剖麻雀”式的结构化研究。第二,尽管现有研究涉及了多元主体的行为、动力机制、机制创新等,但却没能涉及各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尤其是没能触及多元主体间究竟是如何合作共治的问题,从而从内部关系揭示农村环境”治理”的特征,这无论对于农村环境治理的本土化理论研究,还是对于农村环境治理的实践指导都较为不利,亟须进一步拓展研究。

  为达此目的,2020年初,笔者随机选择了鲁南费县Y村作为研究对象,希望通过对一个村庄环境治理过程的调查了解,认识农村环境治理中多元主体的具体参与情况,包括农村环境治理主体的构成及其关系的生成机制和运行逻辑,同时提出治理主体在运行中存在的现实挑战,从而呈现出农村社会主体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位置,揭示社会关系运行状况在农村环境治理效果中的作用。

  Y村为镇驻地所在的两个村之一,属镇驻地村,始建于隋朝末年,历史文化较为悠久,“小亲族”关系网络也因此较为普遍。全村总面积2560亩,耕地面积1680亩,共有360户1085人。村民经济来源主要以务农、农业种植为主,主要产业是发展大棚西红柿,现共有西红柿温室大棚190个,2018年人均收入1.26万元,村集体经济收入来源则以土地承包为主,2018年集体经济收入为27.18万元。

  由于物质生活相对较为富足,Y村外出务工的人口较少,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为主的垃圾规模也就较为庞大。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对越来越多的各式垃圾,Y村在镇政府的要求下,从2014年开始组织实施农村环境治理工作。截至2020年年初,经过6年多的扎实推进和巩固完善,该村环境治理取得初步成效。

  Y村的环境治理,初期主要围绕“上下两条线”来开展:“上面一条线”是指落实来自县镇两级政府对农村环境治理的工作安排,主要内容包括在村庄干道安置和维护大型垃圾桶、配合镇派环卫工人工作、向村民按人均收取每月2元的环卫费(用于发放环卫工人的工资)等工作;“下面一条线”是指面向全村广大群众,逐步推进农村环境治理工作,主要包括按照县镇两级政府要求制定环境治理的村民守则、就环保工作加强对村民群众的宣传动员、组建村级志愿者服务队、不定期清理“五堆”“四乱”及落实“秸秆不进村”等工作。总体来看,初期的农村环境治理主要是村委会在围绕“上下两条线”机械式地开展工作,村委会在“上下两条线”中起着重要的“润滑”作用,维持着“上下两条线”的持续运转,为后续环境治理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环境治理工作的扎实推进,Y村环境治理主体由之前的机械式互动转变为有机式互动,特别是2017年县派乡村振兴服务队驻村帮扶村级工作以来,该村的各项工作,尤其是环境治理工作逐步走向常态化与规范化。主要表现在:

  一是乡村振兴服务队在帮助该村的环境治理工作方面,结合村庄以往的表现,给予一定的帮扶资金和技术指导,用于村庄空间规整、清理“五堆”“四乱”和筹建部分基础设施。

  二是村委会与镇政府在环境治理工作方面的双向沟通机制逐步建立完善,有关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上诉下达,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指导—协助”关系逐渐变得多了起来。

  三是保护环境卫生的话题逐渐融入了村民之间日常的舆论、人情等关系,哪一家、哪一户未能做到垃圾清理、保护环境等责任,都会在不同程度上被其他村民所议论或指责,颇失面子,这也是一种“社会惩罚”。

  四是村民代表及部分小亲族带头人在村委会、村民群众两者之间发挥着重要的中介作用,特别是在收取人均每月2元环卫费之初,多数村民拒绝上交,村民代表以及部分小亲族带头人对所涉村民群体进行了大力的宣传引导,并直接促成环保费收费标准降至最低程度。时至今日,Y村的村民环保费上交率已经连续4年达到100%。

  五是老干组(四名退休的副县级干部)在村庄环境治理方面发挥着隐秘却突出的监督作用,他们对村委会或镇政府在村庄环境治理中的作为或不作为不满时,往往采取直接到镇政府或县级及以上政府反映,使得村委会和镇政府保持着较大的工作压力,对村庄环境治理的行事作风、工作态度更为谨慎。

  六是村级志愿服务队和镇派4名环卫工在村庄环境治理方面形成合力,在春节、中秋等重要传统节日以及村民新建住宅等垃圾异常增多的特殊时间,村级志愿服务队主动配合环卫工的工作,自觉清扫村庄道路(该村道路已全部硬化),主动清理村庄卫生死角,及时转移废弃物。

  由此来看,Y村的环境治理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促使村庄环境面貌焕然一新。这一显著变化的背后,可以总结为以下经验。

  一是乡村振兴服务队的指导帮助。乡村振兴服务队在Y村充当着“”的角色(上一任“”自2018年任期满离村后,该村未再配备“”,其职能基本由乡村振兴服务队替代),支持并服务乡村振兴工作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在农村环境治理方面,乡村振兴服务队既直接对接村委会,提供项目的资金、人才、技术支持,帮助村庄做好规划;还直接面对村民群众,进行民意调查、提供技术指导、解决群众诉求。可以说,乡村振兴服务队是联结基层政府、村委会和村民群众等社会主体的不可或缺的纽带,为乡村振兴工作特别是环境治理工作提供了强大的力量支持和援助。

  二是县镇政府的坚强领导。Y村在开展环境治理之初,与其他众多村庄一样,面临着制度不全、资金不足、力量不够、沟通欠缺、群众冷漠等困境,需要县镇政府帮扶解决。为此,县镇政府始终坚持把农村环境治理工作放到重要地位,主动与村委会对接,采取健全相关制度、建立沟通渠道、提供资金支持等一系列措施,为农村环境治理的持续开展提供了初始动力和坚强保障。

  三是村委会的工作得力。Y村环境治理从2014年开展至今,遇到的大大小小的困难,都需要村委会冲在最前沿,争取在村庄内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这对村委会的工作能力是个巨大的考验,也提出了更高要求。6年多以来,村委会在村民代表、村民群众、老干组、村级志愿者等社会主体方面下足了苦功夫,促进了村庄社会主体之间的联系互动,为多主体参与村庄环境治理起到凝心聚力的作用。

  四是村民代表的有效协调沟通。作为村委会和村民群众沟通联系的桥梁和中介,村民代表(含小亲族带头人)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Y村环境治理过程中,村民群众从一开始的抵触到后来的接受,再到现在的积极参与、主动与村委会对话,都与村民代表发挥的协调沟通作用密不可分。

  五是环卫力量的辛苦劳作。镇派环卫工和村级志愿服务队在Y村环境治理活动中是直接且常规的执行力量,有效维护着村庄日常环境卫生,使“五堆”“四乱”得到及时清理,担当了农村环境治理卫士的角色。

  六是村民群众特别是老干组发挥了有效的监督作用。Y村环境治理工作中,老干组人数虽少,但政策、信息掌握较多,反映问题的渠道较广,同时行动积极,监督着村委会、镇政府的日常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不作为”或”乱作为”“乱决策”“乱拍板”等现象在该村发生。

  从上述经验可见,Y村的环境治理之所以能够取得一系列治理实效,主要源于村中有多主体参与治理且发挥了合力作用。而这种合力作用的发挥,显示出具有很强的”主体互动与关系联结“的社会结构特征。

  “主体互动与关系联结”作为一种结构化理论的特征,最早是由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提出的。吉登斯在《社会的构成》一书中,从行动和结构的交织角度对社会结构与社会互动的关系作了深入分析,即认为社会结构的构成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这个社会化的过程具有行动和结构的二重性特征,社会系统的结构特征对于它们反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来说,是后者的中介,又是它的结果。在社会实践中,人们不仅以其自觉性认识原有社会结构、调整自己的行为,而且按照自己在行动中不断产生的新要求来调整行为规则和社会制度,进而使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社会结构从客观上的制约地位转入主观的创造过程中。社会结构由此而具有客观制约性和主观创造性两种品格,并且这两种品格是融会而存的。由此看来,进行结构分析要超越于结构本身,着眼于分析结构内部不同要素的行动逻辑、互动关系及其影响作用。

  农村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身也是一个社会有机体,发生在农村社会中的各类事件必然离不开农村各社会主体的参与和互动,因而表现出了极强的“社会主体互动和社会关系联结”的理论特点。一方面,要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二十字总要求,关键在于动员基层社会主体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而农村环境治理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一环,事关群众生产生活质量,更加需要各社会主体的广泛参与和主动融入,这种主体的互动是构成农村环境治理有机体的“骨骼”;另一方面,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农村环境治理仅有“骨骼”框架还不足以具有生命力,还需要与之相适应的“血肉”系统———社会关系的联结。诚如马克思所言,“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中,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进行不同的互动,则会产生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相应地,社会关系的产生则会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体间的互动,形成主体互动与关系联结这对范畴间的往复循环。可以说,社会关系的产生和运转如同有机体中的“血肉”,与“骨骼”紧密联系在一起,为有机体提供了生命力和行动力的源泉。具体的,Y村环境治理中的“主体互动与关系联结”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纵观Y村的环境治理历程,可以发现参与该村环境治理的社会主体主要有县派乡村振兴服务队、镇政府、镇派环卫工人、村委会、村民代表、村级志愿服务队、村民群众、村老干组等共八个主体,涉及县级、镇级、村级组织力量以及群众个体共四个层面。这四个层面中的八个主体在Y村的环境治理工作中不断进行有益、有机的互动,呈现了农村环境治理有机体的完整“骨骼”结构框架(见图1)。

  1.乡村振兴服务队作为县派工作力量,常驻Y村,统筹处理全村大小事务包括环境治理工作。如指导、帮助村委会开展工作、组建志愿者队伍、游说村民参与环境治理、协调反馈老干组意见、置办环保设施等,甚至帮助村委会拿主意、协调解决村民纠纷争议。可以说,乡村振兴服务队已成为村庄的权力中枢和民意代表,时刻都在与村庄环境治理的其他主体进行着互动交流。

  2.镇政府直接督促Y村村委会开展环境治理工作,联系村的镇领导干部不定期下村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除个别紧急情况外,镇政府不直接与乡村振兴服务队对接,村委会仍然是镇政府最愿意支配、命令的对象。

  3.环卫工是镇政府统一安排在Y村并专职负责农村环境治理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环卫工经常与村民群众(含老干组)接触,劝导村民群众切勿乱扔垃圾,以配合自身工作。在重要时间节点,特别是上级督导检查或工作量较大时,环卫工会得到村级志愿服务队的帮助,形成分工协作、通力配合的工作局面。

  4.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在环境治理工作上经常与村内各主体发生互动。首先,在镇政府下达环境治理任务之初,村委会需要与村民代表协商,解决环保费征收、环保工作落实等问题。其次,村级志愿服务队的组建和活动的开展,全部由村委会具体负责、具体安排。同时,村委会成员是村级志愿服务队的组成部分,并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工作。再次,村委会还需要面向广大村民群众,通过广播、走访等形式动员组织村民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并收集处理村民群众提出的意见或诉求。最后,老干组对村环境治理的意见建议会首先反馈至村委会,迫于这一压力,村委会一般会及时处理解决老干组提出的意见建议。在开展新工作时,村委会也会主动征求老干组的意见建议,以获得支持。

  5.村民代表在Y村环境治理工作中承担着中介调解角色,主要发挥着疏解村委会和村民之间矛盾的作用。在动员村民群众缴纳环保费和参与环保工作时,村民代表积极与村民群众沟通,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中反馈村民群众意见,有效解决村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促成环保费顺利征收、村民群众积极参与环保行动。

  6.村级志愿服务队也是直接面向村民群众的环保工作力量。志愿服务队一方面在开展工作时劝导村民(含老干组)自觉保持环境卫生,配合志愿者和环卫工的工作;另一方面则积极动员、号召村民自发加入志愿服务队列,形成村级环保共同体。

  7.由退休的四名副县级干部组成的老干组,在面对Y村环境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可能影响自身利益的问题时,除了会向乡村振兴服务队、村委会提出意见以外,还会直接上诉至县政府等县级单位,动用上级政府力量压制村级工作力量,致使村委会在开展环境治理工作时不得不主动与其协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可以看出,Y村环境治理的主体互动是地方政府主体与社会自治主体相结合的产物。在初期,Y村主要是由县镇两级政府通过“压力型体制”进入农村的方式逐步打开了农村环境治理的局面,农村主体处于被动地位。随着村民群众尝到环境卫生的“甜头”,感受到环境治理的实惠后,就开始主动融入、参与到环境治理工作中来,从而由过去“被动式”治理主体转变为“主动式”治理主体,农村环境治理的主体结构初步形成。

  梁漱溟认为中国社会是关系本位的,“不把重点放在任何一方,而从乎其关系,彼此相交换;其重点实在放在关系上了”。这种社会特点决定了中国人具有强烈的“关系取向”,“中国人之关系取向,在日常生活中最富有动力的特征是‘关系中心’或‘关系决定论’。在社会互动中,对方与自己的关系决定了如何对待对方及其他的相关事项”。从Y村环境治理来看,各主体在互动中形成的“对方与自己的关系”,构成了六种社会关系的联结,成为该村环境治理有机体的“血肉”,赋予有机体行动的力量,使其能够真正在农村环境治理中发挥作用、产生实效。

  一是乡村振兴服务队与村委会之间的“帮扶—合作”关系。乡村振兴服务队受县政府委派,专职驻扎到帮扶村,围绕乡村振兴系列事务,对帮扶村给予资金、技术、人才、设施以及制度建设等全方位的帮扶包括对环境治理工作的帮扶;而村委会得到各种实惠后,对乡村振兴服务队的认同感增强,积极与乡村振兴服务队展开合作,推动着村庄环境治理工作的实施。

  二是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命令—服从”关系。在中央的强力推动下,全国各地都切实重视起了农村环境的治理工作,并在组织保障上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责任,如2018年11月山东省发布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就规定“省级负总责,定目标、定标准、定政策,做好统筹协调、监督考核;市级具体调度,抓督导、抓进展、抓自查,做好上下衔接、督促检查;县级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并对实施效果负责,做好项目落地、规范资金使用、推进工作实施;乡镇做好具体实施工作,承担具体责任;村‘两委’承担直接责任”。由此,乡村基层组织成为利益共同体,在“压力型体制”下,镇政府成为各村环境治理的密切监督者和惩戒者,村委会则成为镇政府行政命令的服从者和执行者,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在农村环境治理的压力之下实际上处于“命令—服从”关系,使作为国家意志的环境治理工作在农村得以切实贯彻执行。

  三是村民代表(含小亲族带头人)与村委会、村民群众之间的“代表—支持”关系。村民代表作为村民利益的集中表达者,一方面要对所代表的村民负责,向村委会反映绝大多数村民的诉求;另一方面既然村委会承担着来自镇政府下派的行政任务,在环境治理中也需要村民代表的理解与支持,并将村委会的工作需求向村民传达,村民代表从而成为连接村民群众与村委会的桥梁和中介。这种“代表—支持”关系促成了干群之间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沟通与理解。

  四是村民与村民之间的“评价—调节”关系。村民群众生活在邻里关系中,他人的评价对个人的行为往往起着不可估量的制约作用。社会交往和邻里关系作为一种隐性约束,在环境治理中对调节村民不当行为具有明显效用。

  五是老干组与村委会之间的“监督—咨询”关系。老干组退休回村,成为村民一员,但在社会关系、见识、知识、个人威望等方面却远超普通村民,因而他们在村庄环境治理工作中不仅敢于也有能力监督村委会,是监督村庄环境治理的强大力量。而其多年的工作经验也是一笔巨大财富,村委会经常就环境治理中遇到的问题向老干组进行咨询,以获得意见和建议。

  六是环卫工与村民群众(包括村级志愿者)之间的“服务—配合”关系。环卫工作为镇派维持村庄环境卫生的专职力量,为广大村民群众做好村庄环境卫生服务,但环卫工作的成效又往往取决于村民(村级志愿者)的配合程度,二者之间的“服务—配合”关系有效地维持着村庄环境卫生。

  上述6种关系构成了Y村环境治理有机体的“血肉”,成为该村环境治理的主要动力和支撑力量(见图2)。

  Y村环境治理过程的社会关系联结,是各社会主体有机互动的结果。同时,正是由于关系的紧密联结,各社会主体才能够以负责任的角色参与环境治理活动,从而形成了合力,共同推进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此外,从村庄社会主体互动与其关系联结的角度来看,二者又形成了一个良性的循环:即农村社会主体的互动产生了彼此间的社会关系,相应地,社会关系又反过来加强了社会主体之间的互动,由此循环往复,形成主体互动与关系联结之间的良性循环,推动着环境治理工作向纵深开展,不断取得新的更大的治理效果。

  尽管社会主体的互动和社会关系的联结是造成Y村环境治理有效性的基本逻辑基础,但与其实践经验相对应,目前Y村环境治理的主体互动与关系联结方面也还存在一些现实挑战。

  一是互动主体的范围还不够系统全面。与一般的人口流出型村庄不同,由于Y村产业特色突出,同时作为镇政府驻地村之一,有众多的沿街店铺和板材工厂,为较为典型的人口流入型村庄。其流入人口主要是在西红柿大棚、木材厂、沿街店铺打工的工人,以及前来收西红柿的商贩。Y村的这些人口流动性很强,不会做长时间停留,属于“过路人”性质。但一方面,这些流动人口的活动过程本身也是环境问题的制造者或影响者;另一方面,由于内因和外因,尤其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村民”的限制性规定,这些流动人口不属于“村民”,只能长期游离于村庄治理体系之外,久而久之对村庄治理包括对村环境治理也就较为消极,甚至“村民”每月人均2元的环卫费也无法向他们收取,从而Y村环境治理中他们处于“不在场”地位,无法作为治理主体。未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农村各项改革与发展进程的相应加快,流动人口也将成为农村社会越来越常见的现象。在这其中,如何既不改变“村民”的限制性规定,又能发挥流动人口的积极性,拓展外来人口参与村庄治理包括环境治理的途径和方式,将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唯有如此,才能形成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局面。

  二是关系联结的基础还不够坚实可靠。当前Y村的环境治理初步形成了由主要社会关系联结而织就的社会关系网,对村庄环境治理起到了直接作用。但这种社会关系网的联结却存在较为严峻的挑战:首先是人员的变动问题。由于乡村振兴服务队每批次的服务时间是两年,村委会每届任期是三年(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决定已将其修改为五年),随着乡村振兴服务队到期轮换或退出,以及村委会定期换届,使得农村社会关系网经常处于动态调整中。其弊端,主要是人员变动后原先的社会关系网平衡被打破,再次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网需要重新投入较大的时间、人力、精力等成本。其次,是治理主体可持续性的问题。如老干组,目前在Y村环境治理的监督工作中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但这种主体由于其来源不稳定,也很难保证其可持续的存在,一旦没有了这一主体,村委会甚至乡镇在环境治理中的工作就少了重要而有力的监督一环。因而,如何保持乡村振兴服务队的动态平稳,如何在城镇化背景下激励城镇退休党员干部“逆城镇化”回到农村充当乡贤,以保持农村社会关系网的坚实可靠,也是当下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中面对的现实挑战。

  三是主体互动的内容覆盖不够全面。根据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环境治理的内容相当宽泛,如2018年1月2日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在“加强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治理”中就指出:“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农业绿色发展行动,实现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污处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弃农膜回收、病虫害绿色防控。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农村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扩大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范围。推进重金属污染耕地防控和修复,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加大东北黑土地保护力度。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严禁工业和城镇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可见,在中央看来,农村环境治理的范围和内容是综合的,除了人居环境外,水力、地力、植被等方面的保护也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而当前Y村的环境治理基本围绕着人口聚居的村庄环境开展治理,却未对耕地的地力保护、化肥使用管控、蔬菜大棚垃圾整治和乡村绿化等方面施治“组合拳”。因此,如何兼顾村庄人居周围的土地特别是耕地的环境治理,搞好植被绿化等生态工程,实现“生态宜居”的战略目标,是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又一挑战。

  四是互动主体的监督及纠纷解决机制不够健全规范。目前Y村的环境治理过程中,村民群众要反映意见建议,基本是依靠村民代表和乡村振兴服务队,仅有的4名副县级干部也更多是依靠和利用私人关系进行意见和建议的表达,再通过自上而下的压力传导使问题得到解决,村庄没有兼职或专职从事环境监督管理的人员或机构,这表明农村环境治理并没有健全的、规范的监督机制。对于监督出来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一旦产生纠纷,就目前而言也没有有效的解决机制,即使诉诸行政部门如农业局、水利局和交通局等,这些部门由于只有部分执法权,而没有统一的、完整的行政机关,就出现了群龙治水、争相执法的局面,导致农民或村集体不知道该听哪个执法机构的,而如果是遇到跨部门、跨地域、比较难啃的农村环境纠纷,就会相互扯皮、相互推诿。随着乡村振兴工作的持续开展,环境治理工作的深入推进,一方面是环境治理范围势必不断扩大,相关配套资金、设施的安置也会相应增多;另一方面是在产业发展、技术下乡、资本下乡的同时,会带来新的环境问题,从而环境治理中需要更多的监督和纠纷化解。如何建立健全主体间规范而有效的一套监督和纠纷化解机制,则是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又一现实挑战。

  上述诸种挑战,实质上从另一侧面深刻反映了城镇化背景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所面临的困境。正视并着力突破这些困境,是未来农村环境治理取得决定性成果的关键。

  本文通过对Y村环境治理的个案分析,明显可以看出,在六年多的环境治理历程中,Y村治理情况既具有县镇两级行政工作安排的特征,又具有结合自身实际灵活变动的特点,属于“上级安排+自身创造”二者相结合的农村环境治理模式,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从结构化理论来看,Y村的环境治理不仅具有多元主体,而且各主体在参与环境共治中建立起了良好的互动和关系的联结,这是该村环境治理取得实效的关键所在。且从Y村的个案可以看出,当前农村环境治理的主要矛盾不在环境是否恶劣、素质是否低劣,而在于农村中的社会主体能否得到动员并互动起来;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上级不予支持、群众不予配合,而在于农村中的社会关系能否因此衔接并联结起来。可以说,在农村环境治理中,抓住社会主体的互动这个主要矛盾,掌握社会关系的联结这个矛盾的主要方面,也就牵住了环境治理的“牛鼻子”,就会形成环境治理结构和合力,从而为“生态宜居”目标的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对待当前的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可以尝试从农村社会主体的互动和社会关系的联结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下一番苦功夫。

  然而,农村环境治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人力、资金、设施、技术、制度等各要素的全方位支持和保障,而本文仅从社会结构方面探究了人的因素的影响,阐明了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运行逻辑和突出作用,尚未能全面揭示环境治理的运作机制。要全面揭示环境治理的运作机制,还需要其他研究予以补充。此外,当今中国农村社会正处在“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中,不仅不同区域的农村社会不同,就是同一区域的农村社会也有较大差别,可以说,整个农村的社会结构都处于动态调整之中,环境治理的主体构成、主体互动和关系联结的内容、形式都在发生着变动,对这方面的研究也需密切关注、及时跟进。如此,才能深刻把握和理解变动中的农村环境治理甚至其他方面的治理情况,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分类实施作出应有贡献。

  作者简介:汤玉权,博士,广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区域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研究员,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农村环境治理;姜修海,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农村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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