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男)与王某(女)结婚七年,二人婚后育有一女,取名赵小某。赵小某3岁的时候被确诊为言语一级残疾。后王某外出打工,孩子一直寄养在爷爷奶奶家。因王某外出打工多年,与丈夫赵某聚少离多,夫妻感情破裂。王某提出离婚,二人因孩子抚养权问题未能协商一致。王某表示,自己常年在外打工,一个女人带着孩子不容易。而赵某则辩称,同意离婚,但自己经济能力有限,没办法抚养孩子,孩子还小又有残疾,应跟随母亲共同生活更为适宜。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二人离婚。9月20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鉴于孩子系残疾儿童,且年纪较小,相比较普通孩子,需要更为细致和周到的照料。作为父母,应承担起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这是基于亲子关系的法定义务,不容讨价还价、相互推诿。双方生活的重点应放在对孩子的治疗及陪护上,而不是急于离婚追求各自的新生活。在双方都明确表示拒绝承担小孩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法院不宜强制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哪一方,因此,法院驳回了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当事人诉请离婚,虽是为实现个人合法权益,但在法官看来,在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证的前提下,父母的婚姻自由选择权不应作为首要的考虑因素。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也同样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的有力护航,展示了司法公平正义与为民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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