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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家庭教育指导原则以支持为主、干预为辅           ★★★ 【字体:  
最高法:家庭教育指导原则以支持为主、干预为辅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6/2    

  5月30日,最高法、全国妇联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最高法研究室主任段农根表示,人民法院对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主要是引导而非强制、是支持而非管理。《意见》明确规定家庭教育指导以支持为主、干预为辅的原则,要求各级法院注重引导、帮助,耐心细致、循循善诱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尽力减少对家庭教育的过度介入和干预。

  段农根介绍,从调研情况看,家庭教育指导对象具有双重性,直接对象是家长,间接对象和最终保护对象是未成年人。有的未成年人正值青春期,情感、价值观、认识分析问题的能力发展不成熟,思考问题片面偏激,容易产生抵触家长的情形。此时,如果对双方都进行指导,引导和促进未成年人转变思维、换位思考、理解并尊重家长,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意见》明确了双向指导原则。各级法院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可根据情况和需要,吸纳未成年人参与,实行对家长和未成年人双向辅导,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实效。

  此外,《意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坚持立德树人标准,传播正确家庭教育理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对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高度关注,法院可主动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的,法院、妇联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与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视情采取心理干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段农根表示,对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实施犯罪行为的,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跟踪帮教。

  此外,强化诉源治理,推动社会共治。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同时,法院、妇联将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推动建立与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联动机制,推动未成年人各项保护制度落实,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领域出现的困难、问题,推动法律政策完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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