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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安县承办2019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字体:  
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安县承办2019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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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安县承办2019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1 10:50 来源: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隆政办函〔2019〕37号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隆安县承办2019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为促进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负担,确保完成我县承办的2019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项目任务,根据自治区、南宁市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2019年12月底前,将2019年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手中。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每学年在秋季学期组织申请、评定一次。如有学生异动较多的学校,也可按学期评审。

  (一)寄宿生: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并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含经扶贫、民政、残联、学校等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要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含2016年脱贫户、2017年脱贫户、2018年脱贫户,2019年预脱贫户及未脱贫户)、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在此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特殊教育学生(含随班就读的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子女、革命烈士子女,支出型困难城镇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家庭学生(经县级或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2014贫困退出户、2015贫困退出户家庭子女。

  (二)非寄宿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0号)精神,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同时,将非寄宿的2014贫困退出户学生、2015贫困退出户学生纳入生活费补助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小学生每学期每人500元,初中生每学期每人625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寄宿生标准的50%,即小学生每学期每人250元,初中生每学期每人312.5元。

  因统计时点差异造成实际发放生活费补助人数超过自治区核定下达人数造成资金缺口的,由县本级财政予以补足;补助资金如有结余,须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支出。

  依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桂政发〔2016〕19号)、《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桂财教〔2013〕15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评审和发放程序,补助按民主、公开、公平原则,每学年在秋季学期组织申请、评定一次,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顺利完成义务教育。

  (一)提出申请。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符合条件的寄宿生提出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二)指标分配。县教育局在收到县财政局下达的补助资金通知后,应综合各学校上报的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生人数和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校寄宿子女的分布状况,及时将补助资金分解、下达到学校。重点向边远山区乡镇、深度贫困乡镇、深度贫困村及“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贫困村”贫困户子女就读较集中的学校倾斜。

  (三)公示确认。学校成立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居)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民主评议,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学校认定后在校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进行初审并根据学生申报的情况,填报《2019年隆安县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情况统计表》,将拟受助学生人数和名单上报县教育局。

  (四)资金发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实行县级统一发放模式,由县教育局直接将资金转入受助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要在6月30日前完成寄宿生生活费春季学期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在12月30日前完成秋季学期发放工作。各学校要确保国家资助政策落实到位,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补助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抵顶或扣减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五)公布发放结果。通过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在学校公告栏公布。

  (六)检查验收。县教育局、财政局组织督查验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上报县督查考评办。

  4月:制定实施方案,县教育局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春季学期资助指标分配。

  5-6月:各学校收到分配补助指标后,按资助程序规定要求,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名册表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县教育局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春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一次性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7月:完成资金发放工作后,各学校收集整理2019年春季学期资助档案材料。

  8-9月:县教育局和各学校加大政策宣传。各学校开展2019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身份认定工作,统计汇总秋季学期应优先享受补助学生人数,将拟受助学生人数和名单报县教育局。

  10-11月:县教育局根据学校上报的拟补助学生人数,做好秋季学期资助指标分配。各学校收到分配补助指标后,按资助程序规定的要求,指导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表,学校进行初审,将初审名册表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县教育局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一次性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12月:各学校填报《2019年南宁市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情况统计台账》,并按绩效考评的要求,汇总整理资助项目档案材料,做好各级绩效考评验收工作。县教育局、财政局组织督查验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由县教育局牵头,成立2019年隆安县承办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农村义务教育家庭困难寄宿生生活资助项目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县教育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教育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发改科技局、财政局、扶贫办、民政局、残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组成,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资助项目工作的实施。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教育局,具体负责项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教育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股室负责人组成。各学校也要相应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县教育局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料的审核汇总、资助工作的督导检查、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自治区财政下拨专项资金及本级财政配套资金,会同教育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县民政局负责城乡低保家庭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临时救助家庭子女的身份确认工作;对申请资助的低收入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户家庭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县扶贫办负责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的身份审核确认工作。县发改科技局负责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子女的身份审核确认工作。县残联负责残疾学生的身份审核确认工作。各学校是资助项目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申请与评审工作。校长为项目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对学校资助对象的审核与评估认定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年级组长、各班班主任、任课老师代表和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并指派专人负责学生资助日常工作。

  (三)加强督查,统筹推进。县教育局、财政局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督查方法,对项目实施情况加强跟踪,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县教育局要组织人员到各学校进行实地督查指导,掌握好工作进度、资金到位和发放等情况。实行月进度报告制度,县教育局每月底前要向市教育局、县督查考评办报告当月进展情况。12月20日前要将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县督查局。

  (四)加强管理,确保实效。县教育局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通过设置专线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等方式,保证公众意见反馈渠道畅通,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资助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处理。要督促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把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资助项目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的责任。学校要建立跟踪管理在校受资助学生的制度,受资助学生人员变动情况要及时报告县教育行政部门。

  (五)加大宣传,普及政策。县教育局、各学校要通过公告、板报、手册、标语、广播、集会、网络、班会等渠道和形式,向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宣传资助政策,确保全体师生和家长了解熟悉资助政策,切实做到应助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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