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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10版《应重视标点符号的运用》一文第4行“2012年国家质监局、国家标准化管委会实施的《标点符号用法》中规定”中的“国家质监局”应为“国家质检总局”之误。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1〕13号)明确“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2012年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国家质监局”)名称已不存在,准确的机构名称应该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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