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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陈廷熙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8273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陈廷熙与被执行人藤门国际教育咨询(广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70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陈廷熙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61688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既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且本院执行员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月,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钱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库,期限两年,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花城支行账户(XXXXXX),当前余额:0元,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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