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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教育宣传周】家庭教育及父母监护责任典型案例           ★★★ 【字体:  
【家庭教育宣传周】家庭教育及父母监护责任典型案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在继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基础上,将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法律化,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职责。这部法律共六章,五十五条,第十三条将每年的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定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在国际家庭日到来之际,临沂中院选取三起涉及家庭教育及父母监护责任的案例予以发布,宣传《家庭教育促进法》,引导家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把法律规定转化为自觉行动,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被告人甲男与乙女系重组家庭,乙与其前男友所生育的长子丙(案发时9岁)跟随二人生活。因甲身体原因,由其在家照顾子女,乙外出务工。自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甲在其家中对继子丙实施虐待、伤害等行为,致丙轻伤一处、轻微伤一处。

  法院以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当地民政局向法院提出撤销甲对丙的监护资格,法院依法撤销甲为丙监护人的资格。

  本案中法院依法惩处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同时为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撤销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监护权。之后,法院针对丙的家庭制定相关监护措施,对受侵害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观护,对重组家庭监护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对被申请人撤销监护权责任落实和义务履行进行有效监督,防止类似监护侵害行为的发生,保护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甲、乙、丙、丁均系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乙在学校卫生间内使用手机拍摄了甲的隐私照片发送至QQ群内传播。丙将照片发给丁后,丁将隐私照片打印出来张贴在教室内,造成了恶劣影响。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因乙、丙、丁均系未成年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甲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各侵权人及监护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检察院依法提出支持起诉意见。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告乙、丙、丁对原告甲赔礼道歉,删除隐私照片。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未成年人父母未正确履行家庭监护职责行为,法院联合检察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指导未成年人家长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家庭教育缺位问题,法院、检察院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涉案侵权人的父母提出家庭教育指导,责令义务履行人履行监护职责,提高监护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未成年人合理有度使用手机,加强对未成年人文明健康上网、尊重他人隐私方面的法律知识教育,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同时避免其遭受侵害;责令义务履行人以身作则,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主动接受教育指导,多与老师、同学家长保持沟通联系,了解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活动状况,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促进未成年人健全人格养成与身心健康发展。涉案未成年人家长主动认领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表示一定会接受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加强对孩子的关注、教育和监督,认真履行为人父母的责任。

  家庭教育至关重要,既关家事,又关国事。通过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实施,让未成年人父母充分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要意义,引导家长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用正确的思维、方式、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原告甲与乙生育共同子女丙。2019年双方在法院达成离婚调解书,确认二人自愿离婚,婚生女孩丙由女方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2021年3月10日,甲诉至法院,主张无力支付抚养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费数额为每月500元。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上述规定,子女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由一方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承担均可,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首先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同时需要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等因素作出合理的认定。本案中,甲与乙自愿离婚时已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子女的抚养费数额。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为由要求减少抚养费,应提供充足的证据,法院进行严格审查,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经济状况明显低于离婚时的经济状况导致无力按照约定数额支付抚养费的,其关于变更或撤销抚养费约定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以彰显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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